国家宪法日宣传资料
国家宪法日(National Constitution Day),是在每年的12月4日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设立的节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8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一个“宪法宣传周”。主题是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1、设立背景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召开,“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成为中央全会的共识,并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历史性文件中。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
2、设立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6个鸡蛋,骗走老人12万拆迁款
因一份“进店领礼品”的宣传单,自2017年3月起,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陆续有30余位老人不自觉地落入骗子设下的“圈套”。他们被“购买返利产品能治病,获得的高额返利也能用来养老”这一说法不断“洗脑”,最终将自己大量“养老本”用来投资购买该区一家兴华商贸店的返利产品,结果血本无归。
此事一出,引发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经查,该商贸店对外以销售保健品为名,依托网上购物平台,以消费返利为诱饵公开吸收资金,致30余位老人上当受骗。今年5月,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兴华商贸岚山店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另外,兴华商贸公司主要负责人已“跑路”,警方正在抓捕中。
上当
“我来反映购买返利产品被骗的事。我先后投了6次共148960元,到现在只返利26000元,损失了122900元,这是我偷偷用的家里的拆迁款,现在可怎么跟家里人交待啊?”今年3月20日,日照市岚山区63岁的牟某某来到岚山公安分局报案。
牟某某说,自己2017年3月路过兴华商贸店,有人递过宣传单说进店可以领鸡蛋,就和一起赶集的苏大姐进去瞅了两眼。当天,她高兴地拿到6个免费鸡蛋,也得知了购买该店的返利产品可以获得返利一事。后来,她又去店里做了3次免费身体保健,店长便开始动员她购买返利产品,她就答应了。直至2017年10月,会员返利停止了,公司关门人找不着,牟某某才渐渐感觉这是被骗了,于是报警。
牟某某报案之后,3月27日,66岁的王某某也来反映自己被兴华商贸店所骗一事。
“2017年6月,我路过兴华商贸店看到里面有很多邻居都在,就走进去看看,店长说他们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购买返利产品成为会员后,公司将按营业额的30%给予返利,并承诺帮着养老、带我们去旅游。”王某某说,自己跟着去参加了“基地免费游”后得知“公司规模大、效益好”,于是多次购买了等级最高的会员资格,前后共投了143000元,只收回了22028元返利。
接下来的一周内,岚山公安分局陆续接到30余受害人报案。该局迅速立案侦查,一番周折后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抓获归案。
设套
经查,27岁的张某某(湖北籍)于2017年初经人介绍进入一家以经营保健品、保健仪器、床上四件套等产品的兴华商贸公司,担任山东省办下设的一个见习经理职位。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他带着总公司的使命——筹建岚山分店,来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经四处转悠,张某某很快便租到了沿街的一个商铺。该商铺靠近集市,附近老年人多,方便开展“工作”。随后联系广告公司做了兴华会员服务中心的门头,印制了2000余份带有“到店有礼品”字样的宣传单准备在人流密集处发放。
待总公司配备的保健产品等其他事项一切就绪后,2017年3月中旬,兴华商贸店开张了。后期,他还联系了小时候的玩伴——28岁的李某(山西籍),担任兴华店店长。
宣传单的效果立竿见影,每天都有顾客进店领礼品,大多是老年人。店员将事先准备好的鸡蛋发放给顾客,每人6个,如果每个人多带一个人就再多给三个,第一天到店的人数就达40余人。张某某估计人数差不多后,便到店开始“讲课”,通过口述和播放视频,向顾客介绍公司规模、运营模式和产品等,承诺顾客购买了“兴华店”的产品后就可成为其公司的会员,公司会根据营业额的30%给予每位会员返利,购买返利产品不仅能治病,获得的返利还能用来养老,一举两得。
“为了让顾客信任公司、放心购买产品,公司还推出免费给顾客做身体保健、组织‘基地免费游’等众多项目,旅游回来后,不少老人对总公司的规模以及效益深信不疑,陆续开始购买产品。”张某某交代,会员收到返利后,经口耳相传,购买会员的人数越来越多,由最初的几人发展到数十人,吸收的总金额达100余万元。
据介绍,会员购买分5个等级,分别为: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卡会员、白金会员、翡翠会员。每个等级所对应的预交金额分别为1280元、6400元、12800元、19200元、25600元。会员每天会接收返利,银卡会员预交1280元后,获利累计可达2000元,金卡会员可得15120元,以此类推,最高级翡翠会员预交25600元可累计获利高达64320元。
跑路
张某某和李某分工明确,前者负责讲课,后者主要负责宣传吸收会员,会员交上来的钱直接打给总公司,返现的过程则通过总公司的兴华网站系统进行。每个会员都有一个账号,会员和店长都能登录查看每天的返现数据,每日的返现金额都是由总公司将资金转到店长李某的个人账户,再由李某取出现金返给会员们。
返利正常进行了数月。尝到甜头的老人们瞒着家人,拿着拆迁款、养老金、治病钱前来购买会员,有的一人购买多个等级,更甚者一个等级连买数次。
随着时间的推移,返利金额则逐次递减。“公司说会员变多了,营业额下滑。”张某某说,公司后期将返利时间由最初的每日返利变为周一至周五返利(周六、周日不再返利),直至2017年10月,会员们的返利彻底停止了。张、李二人得到的答复是,总公司的卡被封了,而这期间他们对会员们的答复是总公司系统出了问题。
“尽管总公司不再给会员返利,但还是有不少顾客交钱,要求购买会员。”李某说。
再到后来,兴华商贸店人去楼空。
这时,会员们才开始意识到这是一个骗局,纷纷打电话给李某和张某某索要返利,却发现找不到人了,也打不通电话,会员们纷纷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5月,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李某和张某某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发放宣传单、讲课、组织旅游、“口耳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从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高额返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悉,目前,张某某和李某受雇的兴华商贸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主要负责人已经“跑路”,警方正在抓捕中。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公安部提示:以下10种投资、理财项目要特别注意!
1、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2、 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 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 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非法集资问答二
问:发现自己已经中了非法集资圈套怎么办?
答:遭遇非法集资诈骗,建议第一时间报警。同时,要保存好各种证据,比如合同、转账凭证等,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少损失。投资人要向公安机关主动、如实、全面登记身份及投资信息,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http://ecidcwc.mps.gov.cn)可以查阅近期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信息。需要提醒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手段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只能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广大投资者应增强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要相信“一夜暴富”神话。
非法集资问答一
问:披着这么多华丽外衣的非法集资真不好区分,怎么才能不上当呢?
答:高额返利是非法集资的套路。在遇到投资机会时,首先,要看相关平台是否合法、是否有资质。合法的融资,如发行股票、小额贷款等都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投资者可到监管部门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其次,要看该融资是否通过正规媒体、手机短信、公共广告等方式向外披露信息。再次,要看投资项目是否有实体项目,其经营模式如何运行,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集资款用在什么地方等。最后,就要从参与主体上考虑,是不是谁都可以参与。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投资项目承诺回报率在5%以上,这就需要投资者冷静思考,多征求身边人或专业人士意见,别着急作出投资决定。
非法集资的“十大类型骗局”要注意
公安机关通过梳理近年来侦办的众多案件,总结出了非法集资的“十大骗局”: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理性投资,从我做起”案例:远离非法投资咨询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来源: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咨询机构、咨询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职业准则。然而还是有诸多不法分子冒充正规投资咨询机构、虚构专业理财业务员身份,以提供精准投资咨询建议、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高的投资收益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实施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公司并无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众擅自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间,公司收取咨询费约人民币9万元,收取诚信操作金、咨询费共计人民币76余万元。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另一起非法投资咨询相关案件中,王某被北京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解聘后,于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间,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学保安室等地,虚构自己理财公司业务员身份,通过签订虚假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欺骗郭某向其个人账户打款,共计骗取投资理财款34万元人民币,期间以返利等形式返还郭某5.2万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退赔被害人郭某二十八万余元,并处以五千元罚金。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上述两个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编造、虚构所谓的专业投资顾问资质,利用高额收益骗取投资者信任,进而通过虚假交易骗取投资者的财产。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咨询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细核查相关机构是否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到合法机构和人员名录,在投资咨询时还应当仔细查看该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证券投资咨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设有非法仿冒机构信息公示专栏,投资者可以予以关注。
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对方个人账户汇款。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通过公司专用收款账户收取咨询服务费,对于那些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活动,投资者要格外小心。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公司进行咨询,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三是要理性投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投资者应自觉远离以高收益为诱惑的非法投资咨询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报的虚假信息蒙蔽双眼,时刻保持理性投资心态。
来源: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问:前段时间在网络论坛上看到有人发帖子,说跟他们公司的指导老师做期货,可以赚大钱,我可以参与吗?
答:根据国家规定,只有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才能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营机构在从事经纪业务时,要按规定主动向投资者提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建议投资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前,先确认该公司是否具备期货业务资质及交易的是否为合法期货品种,再谨慎选择是否参与。
期货交易风险很大,不可能稳赚不赔。近来,有些不法分子通过QQ、网络论坛等发布信息,说期货交易“投资小、收益大”,只要跟着“老师”做,就可“一个月收益翻番”,这是在骗取投资者钱财,请投资者一定要当心。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投资者“一夜暴富”的心理,通过夸大宣传,吸引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投资者如果想要参与期货交易,首先应当对期货交易相关的基本知识和业务规则有所了解,然后通过合法的期货公司交易在合法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品种。
“理性投资,从我做起”问答二
来源: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问:最近频繁接到电话,对方向我推荐能捕捉“黑马股”的软件,我能购买吗?
答:根据国家规定,只有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才可以向投资者销售“荐股软件”。投资者可以去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首页“机构名录”栏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首页“信息公示”栏目,查询核实向您销售“荐股软件”的,是不是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在收到此类电话时,应当先对软件和推荐机构进行必要了解后,谨慎购买。
此外,“荐股软件”是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一种方式,可以提供一些咨询信息或投资建议,供您投资决策时参考,不可能捕捉到所谓“黑马股”,更不能保证您只赚不赔。如果有人向您宣传,说他的“荐股软件”能捕捉“黑马股”,保证您用了以后一定能赚钱,那是在“忽悠”您,请您千万不要上当受骗。
“理性投资,从我做起”问答一
来源: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问:我想做些股票或期货方面的投资,应该通过哪些机构去做?可以从什么渠道了解这些机构不是骗子公司?
答:投资者如果想要进行股票或期货投资,应当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在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后,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或投资品种。这些合法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或中国证券业协会(www.sac.net)、中国期货业协会(www.cfachina.org)网站进行资质查询。其中,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对合法机构的信息公示中,还会对公司的官方网站进行列示,投资者在下载交易软件或浏览合法机构的网页信息时,也应当通过登录官方网站进行,以防被钓鱼网站或其他非法网站造成信息泄露、密码盗取、上当受骗等损失。
非法集资案例:潘璐等集资诈骗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鹏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非法集资案例: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潘建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1年至2008年11月间,被告单位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建萍承诺约定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张美媛等36人和无锡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元,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18340万余元,其中个人损失3231万余元,单位损失15108万余元。2009年6月11日,被告人潘建萍向无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潘建萍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非法集资六种典型手法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以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等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是以“养老”的旗号吸收公众存款。这类犯罪手法有两个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第五种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网络借贷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然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债券风险提示词条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提醒您:
1.选择适合自己的债券品种,做理性合格投资者。
2.掌握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投资风险。
3.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等信息。
4.投资公司债券,个人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
5.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信用评级要达到AAA级。
6.阅读债券募集说明书,关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7.选择合法证券经营机构,树立理性投资观念。
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债券基础知识
(来源:“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系列丛书《债券投资者问答》)
1、什么是债券?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2、债券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债券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一般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债券的票面价值
我国发行的债券一般是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
(二)债券的票面利率
债券票面利率也称名义利率,是债券年利息与债券票面价值的比率。
(三)债券的到期期限
债券的到期期限是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应当偿清本息之日止的时间,也是债券发行人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时限。
(四)债券发行人名称
这一要素指明了该债券的债务主体,既明确了债券发行人应履行对债权人偿还本息的义务,也为债权人到期追索本息提供了依据。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要素并非一定在债券票面上印制出来。
3、什么是债券价格?
债券价格包括发行价格和交易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可能不等于债券面值。当债券发行价格高于面值时,称为溢价发行;当债券发行价格低于面值时,称为折价发行;当债券发行价格等于面值时,称为平价发行。债券的交易价格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债券的成交价。
4、债券资信评级如何划分?
不同评级机构对主体、债项信用等级的划分大致相同,但在等级的细分度、具体评级意义方面略有差异。评级机构一般将公司债按照中长期债券来划分其信用等级。
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的评级符号为例,中长期债券信用评级划分为三等九级:AAA、AA、A、BBB、BB、B、CCC、CC、C,除AAA级,CCC级以下等级之外,每个级别可用“+”或“-”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AAA级表示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AA级表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A级表示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BBB级表示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较高;BB级表示偿还债务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违约风险很高;B级表示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极高;
CCC级表示存在重大风险和不稳定性,偿债能力很弱;CC级表示在破产或重组时可获得的保护较小,基本不能保证偿还债务;C级表示面临破产,不能偿还债务。
5、债券有哪些品种?
债券一般可以分为利率债和信用债。
6、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是哪些单位?
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等方面的业务或行为,由证监会实施行政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行业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交易场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按各自职责负责自律监管。
7、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有几种?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债券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案例-E公司公募债券违约及处置
E公司2012年4月发行了4.8亿元的公司债(以下简称“12E债”),存续期为5年、附第3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利率为6.78%,每年的4月X日为债券付息日。2015年4月,因公司无法按时、足额筹集资金用于偿付“12E债”本期债券应付利息及回售款项,构成对本期债券的实质违约。
一、发行人及债券基本情况
E公司于2009年11月在交易所上市,实际控制人为M。公司原主营业务为高档餐饮业,是国内第一家在A股上市的民营餐饮企业,后经多次转型,主营业务涉及餐饮服务与管理、环保科技、网络新媒体及大数据处理。
2012年4月,公司发行了4.8亿元存续期为5年、附第3年(2015年4月)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公司债,发行利率为6.78%,每年的4月X日为债券付息日。
二、风险暴露过程
公司2013年全年亏损5.64亿元,2014年上半年亏损659万元,经营风险增大,业务转型困难,并存在业绩真实性等质疑。
2014年10月,P资信公司披露对“12E债”的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将其主体及债项评级均由A下调至BBB,触发交易所风险警示条件。交易所于10月X日对债券进行停牌处理,并于复牌后实行风险警示处理,债券更名为“STE债”。
2015年4月,因公司无法按时、足额筹集资金用于偿付“12E债”本期债券应付利息及回售款项,构成对本期债券的实质违约。
因公司2013年、2014年净利润分别为-5.6亿元、-6.8亿元,连续两年亏损,“STE债”于2015年6月暂停上市。
三、违约风险事件处置情况
“12E债”违约处置难度大。从经营角度看,一是传统餐饮业务业绩继续亏损,且公司转型的新业务发展停滞;二是公司前期形成的大额应收及预付款项约1.5亿元无法收回;三是因涉及房屋合同纠纷等情况,公司7个银行帐号被冻结,日常经营无法正常进行。从重组角度看,一是公司市值约为60亿元,估值较高,增加了借壳重组的难度;二是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有明确结论,重组存在障碍;三是实际控制人2014年国庆期间出国后迄今未归,更为重组增添难度。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于2015年6月启动债务重组有关事项。因涉及相关利益方较多,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复杂,公司需同相关各方多次沟通协调。通过2015年下半年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债务重组,公司完成“12E债”债券兑付资金的筹集工作,2016年3月X日,偿债资金划入结算公司分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结算公司已于2016年3月X日完成派发工作。其中,本金为2.92亿元,利息为353万元,违约金为1,722.95万元,合计3.13亿元。至此,“12E债”违约事件处置完毕。
四、案例启示
一是“12E债”的违约风险爆发离不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环境的巨大变化以及转型新业务的不顺利,若投资者在项目投资过程中能对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的预判,预先采取行动规避风险,从而减少损失。二是“12E债”违约事件为我国资本市场首例公募债券本金违约案例,是“11C债”违约事件后的又一案例,再次打破了刚性兑付的预期,揭示了债券投资天然信用风险的属性。
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案例-R公司私募债券违约及风险处置
“16R01”债券发行人为R公司,在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规模3亿元,期限3年,起息日2016年4月X日,2017年4月X日该债券投资者享有回售选择权。2017年3月X日投资者申报回售规模2.6亿元,应于4月X日偿付。4月X日,发行人未能按时兑付回售申报本金,构成实质性违约。“16R01”通过撤销回售、主承销商承接部分债券实现回售兑付风险化解的债券。
一、发行人及债券基本情况
R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尿素,公司尿素单厂产能全国领先,市场占有率约6%,生产技术曾获T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属于S省高新技术企业。“16R01”由K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发行规模3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借款,期限36个月,票面利率8%,起息日2016年4月X日,债券持有人H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Q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债券份额2亿元、0.6亿元和0.4亿元。
二、风险暴露及处置过程
“16R01”于2017年3月X日至3月X日进入投资者回售登记期,2017年4月X日进行回售兑付和当期派息。截至2017年3月X日,H资管和D证券进行了全额回售申报,合计金额为2.6亿元,Q资产管理公司暂未进行回售申报。发行人正常经营但流动性不足,未能于2017年4月X日按时回售兑付,构成实质性违约。
1、提前关注回售资金筹措情况,及时共享风险信息
在“16R01”回售兑付日一个月前,交易所通过K证券了解到发行人存在回售兑付风险后,及时向证监会上报并提请S证监局关注。
2、敦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回售登记期开始前一日即3月X日,发行人拟违反募集说明书赋予投资者第1年末回售选择权的约定,不披露回售业务提示性公告。交易所及时与K证券以及发行人董事长取得联系,强调按照募集说明书履约的重要性,要求各方高度重视债券回售事宜。最终发行人同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时发布回售业务提示性公告。
3、敦促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积极做好沟通协调
一是要求K证券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加紧协调发行人与投资者回售安排磋商,并向交易所汇报进展情况。从2月X日至3月X日,交易所持续跟踪K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三方召开的两次协调会,及时掌握各方诉求。二是及时约谈K证券。3月X日,深交所约谈K证券,K证券相关负责人向交易所报告“16R01”承销发行、发行人财务经营、受托管理责任履行等具体情况。
4、推进实施风险应急预案
3月X日,经多方努力协调,K证券提出了获得发行人和投资者基本认可的风险应急预案,即在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至9%,并提供控股股东担保的情况下,H资管和D证券向中国结算分公司提请撤销回售申报,然后由K证券不迟于4月X日以自有资金承接投资者回售申报的债券份额2.6亿元。
在兑付日将近的紧迫情况下,为推进该风险应急预案实施,交易所一方面研究方案涉及的份额承接和回售申报修改在法律和实操层面的可行性,另一方面敦促K证券做好方案实施的准备工作。由于K证券以自有资金承接“16R01”2.6亿元,持有单一债券的规模达到87%,不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证券公司持有单一债券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总规模的20%的规定,该风险应急预案最终因该政策性障碍难以落地。4月X日,发行人未能按时兑付回售申报本金,构成实质性违约,同时因本金违约而选择不支付当期利息。
5、积极协调推动撤销回售,顺利完成风险化解方案
4月X日,H资管基于自身考虑意愿发生转变并与D证券沟通,调整了原风险应急预案,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同意K证券仅承接该债券总规模的20%,即6000万元,要求不迟于4月X日以自有资金向H资管和D证券分别购买“16R01”4800万元和1200万元,以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快速有效完成上述风险化解方案,交易所敦促各相关方就撤销回售申报向中国结算分公司出具说明申请文件,及时签订债券买卖承接协议。同时交易所向中国结算分公司去函提请风险化解方案涉及的技术支持。4月X日,新的风险化解方案顺利实施,“16R01”回售兑付风险已化解。
三、案例风险启示
发行人的道德风险和信用缺失。对于类似“16R01”的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信息披露和诚信意识较差。在“16R01”回售兑付风险化解过程中,一是发行人不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身筹措资金化解兑付危机的积极性和力度不够;二是4月X日发行人在认定本金实质性违约之后选择违约到底,本已备好的当期利息也选择不支付。逃避债务的动机和行为明显。
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案例-D公司债券回售风险及处置
D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D债”)于2016年1月完成发行,发行规模10亿元。因发行人2015年亏损4.77亿元,导致“16D债”发行完成后不符合上市条件,并触发了投资者回售条款。经多方努力协作,发行人于2016年6月完成“16D债”本金10亿元和期间利息的全额回售,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案例概述
1、“16D债”发行阶段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Z公司,实际控制人为G省国资委,主要从事G省省内重点电力项目投资和电力生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期债券于2016年1月完成发行,发行规模10 亿元,7年期,票面利率3.5%。本期债券由Z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项信用等级为AAA。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为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为10家机构投资者,不涉及个人投资者。
“16D债”发行阶段的报告期间为2012年-2015年6月,2012年-2014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14,143.85万元、12,822.54万元和6,271.51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1,079.30万元,不少于“16D债”一年的利息,满足发行条件。
2、发行后不符合上市条件
2016年5月,受托管理人向交易所提交“16D债”的上市申请,更新报告期间为2013年-2015年,2013年-2015年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12,822.54 万元、7,476.08 万元(2015年审计时对2014年净利润进行追溯调整导致与发行阶段不符)和-47,664.08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9,121.82 万元。
由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发行人火电项目限电严重,开工率不足,以及受发行人2015年投资收益大幅减少的影响,2015年发行人净利润为亏损-47,664.08 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条件之一为“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之一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由于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9,121.82 万元,无法覆盖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16D”已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3、“16D债”回售情况
因“16D债”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选择权。2016年6月,发行人披露了《D公司关于“16D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期债券采取场外回售的方式。投资者于6月X日、6月X日进行回售选择申报,6月X日,发行人通过其募集资金账户,原路退回全部10家投资者共计25笔回售资金,本息合计1,013,005,464.45元,并于6月X日晚披露《D公司关于“16D债”投资者回售结果的公告》。至此,回售工作顺利完成,“16D债”风险得到有效化解。
二、案例风险启示
在经济新常态下,公司经营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经营业绩受市场环境影响较大,容易出现大幅波动,“16D债”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6D债”发行后不满足上市条件,究其原因,是发行人所处的火力发电行业受宏观经济和政策影响较大,加之发行人所在地区上网电价较低,用电需求有限,导致 2015年经营业绩出现了巨额亏损。因此,投资者应提高识别行业风险的能力,投资对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周期性行业的项目应有充分的研判,从而尽可能的降低投资受损的风险。
国家宪法日宣传学习资料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二、宪法基本原则解读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1、宪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同时规定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如宪法第2条第2、3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选举法具体给予保障。
【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权利主体的公民与人权主体的人之间、人权内容与列举的基本权利之间需要保持逻辑上的协调与解释规则的统一。
除规定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经济、社会与文化的保障,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制度保障基础。
【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体现了维护宪法秩序的基本要求。宪法体系上的法治国家规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则和具体程序,形成政治统一体价值,保障国家权力运作的有序化。在宪法体系中法治国家的原理具体通过法治主义的实质要素与法治主义的形式要素得到体现。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
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等。
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
三、宪法相关知识解读
1.什么是宪法?
答: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有哪些主要特征?
答: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宪法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我国宪法如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答:(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我国宪法如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答:(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搜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代客理财”莫轻信证券投资走正途
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时间:2017-09-22 来源:中证协
市场上有些证券从业人员以专业炒股、承诺保底收益、约定收益分成等手段,骗得客户信任,从而私下为投资者做资产管理,进行违规代客理财活动。然而当出现投资损失后,常常引发矛盾纠纷,从业人员代客理财违规事实也会浮出水面。
某券商营业部前员工A(持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私下与该营业部客户B签订合作理财协议,约定由其对客户账户内60万资金进行证券买卖操作,委托期限为12个月(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7日)。合同期内,账户如产生超过20%盈利,其享有盈利部分的20%,若盈利不超过20%则盈利全部为客户所有;如亏损超过20%,客户有权终止该协议或让其免费为其服务直到盈利为止。后因账户亏损较严重,双方提前终止协议。从业人员A已向当地证监局书面承认上述违规事实。A某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并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代客理财行为,违反《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及《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和《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证券从业人员A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而投资者B某因为盲目相信从业人员A某的承诺,最终自身财产遭到了侵害。
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是指证券公司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行为。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二十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该规范执行。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规定。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投资者一定要明确区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行为。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依照《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费用等事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属于公司行为,以证券公司为主体与投资者书面签署相关资产管理合同。而从业人员代客理财属于从业人员个人行为,一般是从业人员与投资者私下签署相关合同或口头约定相关内容。目前证券公司严禁从业人员从事违规代客理财活动,采取了一系列严密防范措施,并在对投资者进行电话回访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然私下委托从业人员为其理财,则一般认定为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投资者一旦因违规代客理财产生亏损,投资者只能向从业人员主张权利。
投资者不能盲目相信从业人员违法承诺,应保持理性投资理念,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知识与经验。投资者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了解证券市场各类业务规则、产品,分析市场信息、进行独立判断,不断积累投资经验,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获取投资收益。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非合格投资者的“危险游戏”
来源: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时间:2017-09-15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公司型与合伙型。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已成为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但非法集资、兑付危机、违规宣传、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风险事件也开始显露。其中,以金融创新名义,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底线标准的案例陆续涌现。由于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即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等,一些公司为规避监管规定,采用多种方式,试图突破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
以投资者王某的案例为例。2014年,某基金公司向王某销售了有限合伙型基金产品,王某实缴出资金额仅3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该基金公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证监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3万元罚款。
还有一起通过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概念,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典型案例。“XX宝”为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其网站、APP等形式提供所谓“收益权转让”服务。具体模式是,“XX宝”的运营商C公司通过其全资控股的D公司,作为合格投资者,先行购买相关私募产品;然后,由D公司将其持有的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后,通过“XX宝”转让给注册用户,注册用户还可以通过“XX宝”再向其他注册用户转让收益权。“XX宝”设定的投资金额起点分别为1000元(固定收益类)和1万元(权益类)。此外,按照D公司和投资者签署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私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在转让后均由受让方即投资者承担。后某证监局认定C公司违反《私募办法》规定,构成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违规转让私募基金等私募产品份额、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上限等违法行为,并对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依法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而本案涉及的许多投资者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该案也引发了多起投资者投诉。
私募基金产品具有高风险属性,需要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才能购买。而在上述案例中,相关投资者承担了超越自身能力的风险。如王某仅出资30万元就购买了要求投资门槛为100万元的私募基金产品;案例二中,私募产品拆分转让后,其风险均转移给了投资者。可以说,上述行为均降低了合格投资者门槛,让部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私募办法》也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要求,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同时单位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得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自己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二、要摸清底细。只有在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先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切忌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同时,还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等。
三、要细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建议投资者在查看合同时,注意合同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情况,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应当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此外,还要特别警惕类似于案例二中C公司这样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违规资金募集。投资者在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金融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了解买的是谁的产品、到底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及具体投向等。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咨询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
四、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应当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或基金业协会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五、要定期学习私募知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业务不断创新。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等风险较高的投资业务时,也要定期学习相关知识,比如浏览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网站、阅读报刊杂志等。认真辨别相关业务或产品,切勿被所谓的创新产品、超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花言巧语不可一概而信理性分析方能去伪存真
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时间:2017-08-25 来源:深交所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要守规矩、讲诚信,保证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编造虚假信息,披露不存在的事,让投资者上了当,必定要受到严惩。
2013年,A公司股票连续三天大幅上涨,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于是进行停牌核查。停牌后,公司披露确有筹划重大事项,但由于该项目处于论证咨询阶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且预计难以保密,公司股票要继续停牌。一周后,公司股票申请复牌了,复牌同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若干议案,其中一项议案是同意A公司与另外两方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非公开发行可行性报告显示,公司与某两方签订了增资框架协议,协议主体、签订时间、增资金额等都说的有模有样。此消息一出,股价应声而涨,投资者觉得公司要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体现战略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多好的事啊,果断买入。
谁知这份增资框架协议随后被证监会查出,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情。A公司与某两方根本就没签过增资扩股框架协议,这份利好协议是上市公司凭空捏造出来的。消息证明是假的了,可投资者买入的股票是真的,还在高位套着呢。A公司因为披露虚假信息,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讲诚信是立人之本,同样也是公司安身立命之道。对于虚构利好消息的大忽悠,投资者千万不能为其买单。面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利好消息,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分析,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模式、业务开展、行业竞争等因素,仔细琢磨一下公司到底是不是在做实事,业绩是否有支撑,投资价值是否真实存在。经过理性分析,方能去伪存真,在价值投资的道路上愈走愈长。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股权变动需披露切莫违规做代持
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时间:2017-08-25 来源:深交所
股票是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股东花钱买了股票,就成为公司的股东,谁出钱谁就是股东,就是这么简单。然而在证券市场,总有那么一些人,花钱买股票,却不想让别人知道他是公司的股东。这样就有了代持股份,代持原因虽然五花八门,但都出于一个目的:不想公开实际出资人的身份。然而纸包不住火,做代持安排时说好了“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最终还是会被捅出来,只不过是时间问题罢了,股份代持往往两败俱伤,没有后悔药可吃。
甲上市公司披露了一则公告,说A公司打算受让B股东持有该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占总股本比例超过了5%,三个月后完成股权过户手续。这三个月期间,A公司和C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双方约定,C公司实际出资购买甲公司股票并享有相关投资权益,这部分股票交给A公司代持,代持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和税费后,C公司享有95%,A公司享有5%,C公司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的股东权益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A公司必须遵从C公司的意志行使股东权利。
代持关系至此就正式形成了,之后一度风平浪静,代持关系稳稳的沉在水底,无人知晓。代持约一年后,该上市公司开始密集爆出各种利好消息,股价扶摇直上,C公司择机进行减持,三个多月就收获了3亿多元投资收益。这时A公司慌了,这么精准的减持,多半是有内幕交易的嫌疑啊,万一到时东窗事发自己成了背锅侠可咋办。于是A公司急忙撇清自己的责任,进行揭发举报,股份代持关系这才浮出水面。
C公司本想以股份代持掩盖内幕交易,然而未曾想到也有东窗事发的那一天。A公司虽举报有功,也难逃罚则。另外,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甲上市公司董事长和C公司亦有关联,是知晓代持事项的。由于A公司、C公司和甲上市公司未能披露代持协议及相关内容,证监会对三家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想在资本市场做隐形人还是挺难的。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公正、公开,阳光之下无阴影,想在资本市场上捞一把还要找别人打掩护,哪有这等好事。投资者如想参与资本市场活动,就要遵守资本游戏的规矩,该披露的就披露,不该做的千万别做。不论上市公司还是股东,所做事项达到披露标准,该主体就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都要及时、公平地进行披露,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凡事不要怀揣侥幸心理,做事坦荡荡,才能基业长青。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权益变动也要信息披露,投资者你知道吗?
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时间:2017-08-22 来源:全国股转公司
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并不仅是挂牌公司的专属义务,投资者也会面临需要披露信息的情况。尤其在新三板市场中,投资者的构成与A股市场大不相同,主要以机构与高净值个人投资者为主,而挂牌公司则以中小微企业为主,大部分挂牌公司股本规模不大,股权结构较为单一,因此投资者的权益变动较容易触到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红线,我们用以下两个案例,向投资者详细解析权益变动该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2016年11月23日,投资者A以协议转让方式卖出挂牌公司G的股票3450,000股,其持股比例从53.91%降至49.11%,并于次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16年11月25日、11月28日,投资者A继续以协议转让方式买入挂牌公司G的股票1000股、卖出挂牌公司G的股票3,000,000股,分别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0.001%、4.38%。投资者A的上述行为是否违规?让我们详细地对投资者A三次股票交易行为进行解析:
第一次减持:投资者A持股比例从53.91%降至49.11%,从减持数量4.8%来看,并未到5%,很多投资者的疑问也在这里,这时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提请投资者注意,与上市公司的规定不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时或者一次取得、合并计算超过5%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次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进行披露,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请投资者仔细关注这句话:“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次达到5%的整数倍时”,意思是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之后持有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那么,从投资者A权益变动之后拥有的股份数来看,49.11%已经低于并触发了50%(50%为5%的整数倍)的披露红线,投资者A在持股变动的次日即2016年11月24日履行了这一披露要求。
第二次增持:2016年11月25日,投资者A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再次买入挂牌公司G股票1000股,虽然仅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0.001%,但这一增持行为违反了《收购办法》中关于权益变动时间节点的规定,即投资者A在第一次减持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的2日内,不应该再增持。如果我们把2016年11月24日即前一次投资者A的权益变动披露日设为T日,那么当A想再次进行权益变动时,应于T+3日也就是11月28日(因2016年11月27日为周末,故依法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进行。
第三次减持,2016年11月28日,该投资者以协议转让卖出挂牌公司股票3,000,000股,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4.38%,从这一时点投资者A拥有的股份数量来看,44.731%已经低于45%(45%为5%的整数倍)的披露红线,因此投资者须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对于投资者A的股票交易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对投资者A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除上述信息披露的违规情形外,投资者也因《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内容有问题而被处罚,让我们接着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6年5月23日,挂牌公司Z的董事长S 按照与某投资公司签署《协议书》的约定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交易平台回购了该投资公司所持Z公司418.9万股股份。2016年5月24日,S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未在报告书中提及《协议书》的相关内容。董事长S掩盖了《协议书》的内容,却做出回购的举动,使得这一动作颇具有迷惑性,较容易给其他投资者施以“看好公司发展”的暗示,激发对挂牌公司Z的投资兴趣,并对该公司股价形成心理预期。这一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也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邀约收购报告书》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协议、行政划转或变更、法院裁定等文件的主要内容。对于上述投资者的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案例也提醒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们,应认真学习新三板的法规制度,对于涉及权益变动的情况要特别留意披露红线及暂停买卖的时间节点。同时,奉劝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投资者,监管的利剑并不只是针对挂牌公司,对投资者同样适用,如不按市场规则行事,就会被施以惩罚。在资本市场上诚信是根本,千万不要因小利而坏了自己的名声,到头来得不偿失。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擦亮眼睛读“信息”
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时间:2017-08-18 来源:全国股转公司
在公开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它一方面肩负着传达挂牌公司发展状况、影响挂牌公司股价涨跌等的重要使命。另一方面,信息的获取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挂牌公司的一举一动,任何信息,尤其是重大利好利空信息都紧紧地牵动着投资者的心。然而,现阶段部分挂牌公司进入新三板市场后,似乎还未意识到自己已转变为公众公司,对信息的处理和披露较为随意,一些尚处于筹划之中的事宜,就迫不及待向市场大肆宣传、或夸大宣传,这样做短期内确实能紧紧的抓住公众的眼球,但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却在传递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了误导,引起了投资者的误解与跟风,如若筹划事宜最后以失败告终,那么届时投资者所面临的将是资金的损失与投资期许的落空。
挂牌公司Y就做了一次信息的提前宣传。Y公司在一次产品发布会上向现场多家媒体透露其即将完成第二轮和第三轮合计达2.22亿人民币的融资,且融资均由国内较为知名的数个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完成。但经调查发现,Y公司在现场发布会中透露的信息与其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信息并不一致,该公司第三轮融资尚处于方案的探讨以及与投资机构的初步磋商阶段。而这八字还差一撇的事却经由发布会现场的知名财经媒体大肆宣传、广泛报道,使得这条消息在传播中急速发酵,极易让投资者对公司产生浓厚兴趣,进而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对于Y公司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Y公司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挂牌公司C身上,该公司董事长、董事等人员连续几次向媒体透露或发布还未披露、或被夸大的信息,比如,C公司10月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将通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拟以4000万美元收购某知名公司9.9%的股权,并通过了董事会的审议,但该消息在9月就已被媒体大量报道,且媒体报道的收购金额为4亿美元,是拟收购价格的10倍,而C公司对媒体报道听之任之,未做出任何澄清的举动。如此误导市场的违规行为,使得该挂牌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都受到了证监会的严肃处罚。
上述两家挂牌公司的行为从表象上看是渴望引起公众关注、大力宣传正面消息,向投资者营造公司快速发展的景象,但看似繁花似锦的信息,实际上对投资者来说却犹如镜花水月一般,触碰不到,或一碰就模糊。这种行为的背后是对市场法规的漠视、对信息传递的不负责任。具体来说,上述两个案例主要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第三条、《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虽然可以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平台的内容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而且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略有不同,主要表现在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的审查,公司是不能够披露没有经过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若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重大事件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如若发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没有触及到披露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就比如上述挂牌公司C遇到的情况,市场已出现了不实传闻,挂牌公司C就应该马上履行披露义务,对事件予以澄清,向市场传递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从上述两个案例的违规行为中,我们关注到不实的信息泄露面较广,且真假掺杂,极易让投资者误信。因此,在这也重点提示投资者注意,在信息获取的过程中应擦亮眼睛关注信息的内容与渠道,如投资者在大众媒体中看到某挂牌公司的类似利好的消息,需要做的是第一时间到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中的“信息披露栏目”)确认信息是否准确、真实与完整,并仔细分析该挂牌公司的具体情况,理性投资,以防遭受到不实信息的误导。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慎防上市公司动机不纯的“高送转”
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时间:2017-08-04 来源:上交所
作为备受市场关注的热点题材之一,“高送转”经常受到中小投资者的追捧。在A股市场上,有的上市公司选择在半年报、年报披露之前“慷慨”公告“10送20”,甚至“10送30”等“高送转”方案,借此大幅拉升股价,撩拨投资者的神经,把“高送转”异化成炒作题材或者配合大股东或内部人减持的“灵药”。
X公司就曾打出一套“‘高送转’+‘减持套现’+‘大额预亏’”的组合拳,引诱不知情的投资者为公司股价炒作和不当的“市值管理”买单。2015年初,X公司发布“高送转”预案,公司股东且兼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Y某及其他两位股东以“结合公司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为由,提出并同意2014年度“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为“10转20”。同日,上述3位股东又共同披露了减持计划,套现逾20亿元。值得关注的是,公司股价在“高送转”消息发布前的短期内竟大涨近40%。
但是,仅几日后,X公司发布了8亿元预亏公告并同时预警,由于2013年度已出现亏损,若2014年续亏,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石激起千层浪,该上市公司对业绩预判的前后矛盾及毫无征兆的巨亏震惊了市场上的投资者,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成为“高送转”误导投资者并造成损失的典型案例。根据律师粗略统计,截至目前,针对X公司的诉讼已涉及400名左右的投资者,索赔标的在8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
Y某作为X公司的股东,同时兼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提出并审议“高送转”等相关利润分配提议时,应当知悉或主动核实公司经营情况,并据以判断利润分配提议及相关披露内容是否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事实上,X公司发布的“高送转”预案相关披露内容与公司数日后公告的业绩预亏情况明显不符,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了重大影响。Y某未勤勉尽责,其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上交所对Y某予以公开谴责,并对其他两位股东和时任董事予以通报批评。
同时,“高送转”的背后还可能伴生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也曾就X公司相关责任人在知悉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情形下,利用“高送转”配合大比例减持过程中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及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
市场上的确存在上市公司“动机不纯”,利用“高送转”配合股东减持、限售股解禁,也有少数公司在由盈转亏甚至业绩恶化的情况下强推“高送转”方案。对此,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监管部门全面强化“高送转”一线监管,对于披露“高送转”预案的公司,按照分类监管、事中监管、刨根问底“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严把信息披露审核第一关。
作为中小投资者,为避免落入“高送转”的陷阱,要对“高送转”的本质有更加清醒和深刻的认识。“高送转”实质上是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调整,“高送转”后公司股本总数虽然扩大了,但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提升,投资者的股东权益也不会因此而增加。在这里提示投资者,不要被这种“数字游戏”迷惑。
此外,与业绩不相匹配的“高送转”往往是股价炒作、股东减持的“重灾区”。在上市公司正式公告“高送转”预案时,投资者还要重点关注公司“高送转”背后的真实目的,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业绩等,分析“高送转”的合理性,避免盲目跟风。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警惕上市公司“忽悠式”信息披露
来源: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时间:2017-07-28
在股票市场中,热门题材股票可能预示着公司未来具有潜在的发展前景和上升空间,往往容易受到广大投资者的大力追捧。许多上市公司也会通过业务转型、资产重组等方式拓展新的发展空间,挖掘更大发展潜力。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借助热门题材“吹泡泡”,通过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夸大、渲染相关业务给公司带来的影响,误导投资者,引起投资者的跟风追捧。殊不知背后不过是虚无缥缈的愿景而已。
N公司就为投资者描绘了这样一幅空中楼阁。2014年之前N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主要是软件开发与服务业务和信贷风险业务管理咨询等。2014年5月开始,N公司对外披露拟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陆续披露了一系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开展数据服务、征信服务和小贷云服务业务;与某商业银行合作成立X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拟成立Z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从事普惠金融相关业务。此信息一出,各大投资机构纷纷看好,中小投资者跟风买入,使N公司的股价在一年之间涨幅高达16倍。
但是事实上如此宏伟的互联网金融图景背后不过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幻景。N公司实际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收入极小,仅占主营业务收入的0.62%。公司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发展战略从未提交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无相关工作规划,无资金来源计划,相关业务无实质性进展,相关项目因违反政策已经暂停实施。而且,公司披露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选择性披露利好信息,规避不利信息,未披露上述业务存在的问题以及进展情况。N公司对外宣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不过是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却使投资者误以为瓜熟蒂落,具有较大误导性。
无独有偶,D公司也通过题材炒作为投资者绘制了一幅美好愿景。D公司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炒作热点,在公司互联网金融网站正在筹备、尚未开始运营的情况下,却对外公告称“可以使公司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领先的竞争优势”,过度夸大、渲染给公司业务带来的影响,误导投资者,使其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之后公司股价连续6日涨停,涨幅高达77.37%。
上市公司在发生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或者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等事项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不切实际的夸大事实,或者有选择性的披露信息,会造成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投资者依赖信息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这就违背了《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规定,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更有甚者,一些上市公司通过编题材讲故事拉动股价上涨为高价减持股票做铺垫,这种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为自己谋利的行为更是资本市场严厉打击的对象。
面对上市公司披露的热点信息,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应当擦亮眼睛,不要被上市公司热点题材炒作所迷惑,而应结合宏观政策、产业状况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评估相关业务对公司带来的影响程度,理性判断其背后的投资价值。同时,投资者应警惕上市公司通过讲故事“吹泡泡”为其高价减持预热的行为。否则一旦“泡泡”破灭,股票价格与价值回归正常轨道,投资者将面临的可能是巨大的经济损失。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黑嘴“专家”莫轻信 小心荐股有套路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7-07-07
目前,不少财经频道都会在黄金时间段播出股票投资节目,邀请证券分析专家和观众交流股票投资技巧和经验,提醒投资者规避防范市场风险。股票投资节目本应是投资者教育的沃土,而证券咨询行业的个别不法分子,却利用投资者的信赖,推荐、炒作自己预先持有的股票,待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买进后,自己在高位套现离场,从而使盲目跟风投资者在高位套牢。
朱某,2010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担任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人,持有证券经纪人证书,从事股票经纪业务,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知识。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朱某在某财经频道股票投资栏目担任股票分析嘉宾,面对电视前的众多投资者,朱某不进行正面的投资者教育,反而干起黑嘴的勾当。
朱某直接操控其父亲、母亲、祖母的股票账户,先当天提前买入A股票。当晚,在股票投资栏目中,朱某直接点名A股票名称,详细描述股票特征,对股票进行正面评价,鼓动、暗示投资者买进。一些中小投资者对电视节目专家的分析深信不疑,第二个交易日上午一开盘,便听从朱某建议跟风进场。朱某则在电视栏目公开荐股后的几个交易日内,将股票全部卖出为自己牟利。
朱某以此手段操纵A股多只股票,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同时朱某也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朱某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358万余元的罚款。
独立思考决策才是投资者立足证券市场的投资策略。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保持平常心,多学习、多观察、多思考,专家的意见可以借鉴参考,但切忌盲目听从,不做分析而跟风投资。特别是对那些通过电视、微博、博客等渠道推荐个股、预测点位、预估涨停板等情况,一定要擦亮慧眼保持警惕,客观分析专家投资建议,有自己的主观判断,避免落入不法者的圈套。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合约异动要看准 临近交割更小心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7-07-03
期货市场能够有效分散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并能够通过公开透明的交易机制形成真实、合理的商品交易价格,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期货市场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能够调动少量资金进行较大价值的投资,具有“四两拨千金”特点,日益受到投资者的关注。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逐渐将违法的触角深入到期货市场,利用投资者有追涨杀跌的心理,通过期货现货两个市场实施“花式”操纵,扭曲期货市场价格,将广大期货投资者带入深渊。
姜某即是这些不法分子中的典型代表。姜某曾是国内某甲醇贸易商X公司的总经理,为进行套期保值做多“甲醇1501”合约。2014年年底,临近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甲醇1501”合约持仓逐步下降,姜某暗感不妙。为了使甲醇现货市场价格符合预期并确保多头套保持仓顺利进入交割月,姜某累计动用约4亿资金,大量增加合约买仓,短短一个月的时间买持仓占市场买持仓总量的比例从30.75%升至最高的76.04%,最高买持仓量是市场同期买持仓量第二名客户(439手)的62倍,形成多头持仓明显优势。同时,姜某利用X公司在现货市场的优势地位大量囤积现货,将X公司甲醇账面库存余额从17万吨增加至42万吨,造成市场甲醇现货需求旺盛的假象,降低市场对“甲醇1501”合约可供交割量的预期,以期进一步推高期货市场价格。
果然,通过操纵期货现货两个市场的共同作用,许多投资者受到迷惑纷纷做多“甲醇1501”。12月3日“甲醇1501”合约价格较11月14日上涨8.9%。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姜某因动用资金量太大后期无力追加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按照规定对其实施了强行平仓。大量合约抛单导致合约价格大幅下跌,引发投资者恐慌性抛盘,仅3个交易日合约价格跌幅高达19.1%。当初受到迷惑跟单买入的投资者追悔莫及。
另一个不法分子刘某为实现自身盈利,通过大量增持空单、自买自卖、连续打压的方式做空“聚氯乙烯1501”,导致“聚氯乙烯1501”合约的市场成交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偏离。然而后期多头力量占据市场主力,“聚氯乙烯1501”合约价格逐渐回归正常水平,刘某不仅自己没赚到好处,也坑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如果出于对市场趋势的合理预期而做多或者做空期货合约,这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而不法分子的违法性在于,他们为了谋取私利,利用资金或持仓优势逆市拉升或者打压合约价格,人为扭曲期货产品交易价格,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这就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关于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所述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买卖合约,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或者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等手段操纵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
期货市场专业性很强,采用杠杆交易,投资期货市场除了要熟悉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则外,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以及对市场和交易品种走势的判断预测能力,能够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有所把握,运用宏观因素、微观因素分析供求关系对相关品种交易价格产生的影响。投资者对于异动合约要理性判断,要用冷静的头脑和理性的思维去面对,切勿人云亦云,仅仅跟随市场价格变动讯号即追涨杀跌,一不小心落入不法分子圈套,造成经济损失。另外,期货经营机构应更加注重对期货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使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帮助投资者购买适合的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尾市”拉升藏玄机盲目追涨落陷阱
来源: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时间:2017-06-23
股市交易中,大家习惯把临近收盘前的交易时段称做“尾市”。由于收盘价具有指标意义,影响次日开盘走势,而且尾市交易相对清淡、时间期间短,影响股价需要的资金量较少,因此,尾市操纵成为常见的市场操纵手法之一。此类操纵手法具有很强的欺诈性和迷惑性,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容易被尾盘快速拉升的股价走势吸引,误以为该股有强烈的上涨预期,从而盲目追高,殊不知,正好中了操纵者的圈套。
任某某即惯用此类手法。任某某长期从事大宗交易活动,经营模式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打折买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并迅速在二级市场抛售变现,赚取差价。为了实现在二级市场高价出货,任某某屡屡在减持前一日尾市阶段拉抬收盘价,次日高价减持。以他2011年11月23日至24日操纵的“X”为例:
2011年11月23日,任某某通过大宗交易买入“X”45万股,成交价格28.32元,买入金额12,744,000元,完成建仓。
2011年11月23日临近收盘期间(14:56:24至14:59:28),任某某为了在短期内拉升股价,大量申报买入“X”4笔共计63,000股,占尾市阶段市场申买量的比例高达75.54%;委托价格由29.60元升至32.00元,每笔均高于当时市场上的买1档价格,三分钟内将股价由29.35元拉升至30元收盘,拉升幅度达2.21%。(见下图)
2011年11月24日,在达到操纵股价目的后,任某某将持有的50万股“X”全部卖出,导致该日股价震荡下跌。任某某通过尾市三分钟的操纵赚取近30万元。(见下图)
其实,正常投资者出于看好某只股票的投资价值,即使是在尾市期间买入,仍然属于合法行为。任某某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其大量买入股票是为了拉高收盘价,诱骗投资者跟风,一旦目标得逞,马上趁机套现,根本不是真实的交易目的。这样的行为就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操纵市场的情形,必定会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惩。2011年至2014年期间,证监会先后两次对其作出处罚,开出3亿多元罚单。
投资者进行市场投资时,应遵从符合价值规律的理性投资方式,结合市场、行业和公司的情况进行冷静分析,警惕市场操纵者兴风作浪,制造虚假繁荣。如果盲目跟风炒作,极易被市场操纵者利用,造成惨重损失。以本案为例,假设投资者小明被尾市股价的迅速上涨所诱惑,以收盘价30元价格追涨买入,次日即亏损3%。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尾市期间莫名发生股价异动,此中恐有蹊跷,跟风炒作、追涨杀跌实乃刀口舔血,小心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变成市场操纵者的“陷阱”,成为市场操纵者的高位接盘侠。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警惕“涨停板”中的陷阱
来源: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时间:2017-06-16
我国股票市场设有日内10%的涨跌幅限制,投资者通常将涨停解读为市场对该股的乐观预期。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追涨”的心理,人为制造“涨停板”,吸引投资者跟风买入推高股价,一旦操纵者获利出逃,股价就会失去支撑,甚至出现持续暴跌,使追高买入的中小投资者成为“接盘侠”。
我们以唐某某为例,来看看涨停板操纵者的手法。他在三个交易日内即完成操纵“X”的“建仓-拉抬-出货”全流程,非法获利3634万元。
2015年3月23日,唐某某买入“X”214万股,成交金额4144万元,成交均价19.37元,完成建仓。第二天,唐某某从上午10:42开始,以18.91元至涨停价21.32元的价格和100倍于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在短短31分钟内将“X”股价拉至涨停,上涨幅度达12.7%。中午收盘前“X”短暂打开涨停,唐某某又以涨停价和超过卖盘55倍的申买量,5分钟内将股价再次推至涨停。下午开盘后,唐某某继续以涨停价申报买入2796万股,形成巨量堆单将股价封死在涨停板上。
图1 3月24日拉抬“X”股价至涨停并封涨停板
3月25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唐某某以23.45元的价格(高于前收盘价9.77%)申报买入700万股,接近同期市场申报买入量一半,并在9时19分48秒前全部撤单。按照交易规则,9时20分后将不能撤单,显然唐某某的目的不是真实成交,而在于误导其他不知情的投资者以为买盘汹涌而跟进抢筹,推升开盘价格。果然,当日“X”以22.8元价格开盘,涨幅6.94%。唐某某达到目的,开盘后即反向出货,陆续以22.8元至21.24元价格卖出前期持股,25日“X”价格一路振荡下行,以21.21元收盘。开盘时跟进的投资者恐怕只能望“盘”兴叹,而唐某某早已赚得盆满钵满。
图2 3月25日“X”股价分时走势
活跃在涨停板上的操纵者和正常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他们在成功拉升股价后随即反向卖出,或者大量撤单以避免真实成交,反映出他们的意图在诱骗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而没有真实投资目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或者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操纵市场的情形,当然难以逃脱证监会的法眼,2014年和2015年唐某某因操纵市场先后被证监会两次行政处罚,为规避监管,唐某某转战香港,通过沪港通继续操纵A股股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2017年证监会再次将唐某某等人绳之以法,前后共开出12亿元罚单。
唐某某的行为告诉我们,涨停板未必“喜大普奔”,也可能深埋骗局。投资者对于价格非理性变化的股票,不要盲目追涨,要全面考察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同行业情况,注重公司内在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没有这些“基本面”的支撑,股价突然涨停,此中恐有蹊跷。一旦落入违法者设下的“陷阱”,将遭受严重损失。假设投资者小明被唐某某的操纵行为误导,因前一天涨停没有买到,忍不住于3月25日以22.8元的开盘价买入100万元的“X”,则当日浮亏就将近7万元。因此,投资者应当树立并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规避损失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不盲目追涨,不参与市场过度恶炒,形成良好的投资习惯,妥善管理和防控投资风险。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打探消息没好处,炒股还需走正路
来源: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时间:2017-06-04
对于“内幕交易”,投资者早已不再陌生。内幕交易行为利用信息优势侵害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期货市场“三公”原则,践踏市场赖以生存的诚信基础,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与市场参与者的投资信心,向来为投资者所痛恨。然而,却有一部分人怀着复杂心态,虽并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却抵不住利益诱惑,想方设法窃取、骗取、打探内幕信息,妄图得到丰厚回报,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以齐某刺探内幕信息案件为例。当事人齐某是X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刺探S公司内幕信息而聘任某上市公司退休董秘陈某,以建立刺探内幕信息的人脉网,便于依靠信息优势投资。齐某利用陈某与S公司董秘季某相熟的关系,多次委托陈某向季某打探S公司“并购一事”的内幕信息。每次得知消息后,齐某便大幅增持S公司股票,希望可以利用刺探来的小道消息大发横财。然而,事与愿违,齐某不仅没赚钱,反而赔了699.57万元,并被证监会处以40万元罚款。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注意到,除了内幕信息知情人,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可能成为触犯内幕交易高压线的行为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按照《证券法》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就触犯了内幕交易的红线,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对刺探内幕信息并交易的行为进行严惩,有利于肃清证券期货市场上“依靠打听信息交易”的歪风邪气,重塑市场信心,维护资本市场诚信投资的正气。在此再次提醒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防落入内幕交易的陷阱。企图靠内幕消息一夜暴富是不现实的,应掌握获取证券信息的合法渠道。抱着侥幸心理骗取、刺探内幕信息,涉足内幕交易,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最终付出巨大的代价。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泄漏消息非小事 赔了钱财又负卿
来源: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时间:2017-05-19
在资本市场中,许多投资者往往热衷于探听各种“小道消息”、“内幕消息”并以此作为买卖股票的依据。有些投资者认为内幕交易危害不大,只要获得内幕信息,就能在股市里大赚一笔。还有些投资者认为,利用内幕消息赚了钱才会被处罚,赔了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事实是否真是这样呢?让我们来看下面几个案例。
王某某,时任X集团(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全程参与了X集团控股的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在获知该内幕信息后,王某某在与发小赵某某的电话联络中,将A公司资产重组这一重大利好透露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得知消息后,立即使用本人账户投入22.53万元买了2.72万股A公司股票,坐等股价上升。可是事与愿违,等来的竟是资产重组失败的消息。偷鸡不成蚀把米,赵某某不但没有赚到钱,反而倒赔了3.94万元。更想不到的是,证监会事后通过调查将此内幕交易情况掌握的一清二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王某某泄漏内幕信息,赵某某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情形,等待他们的分别是4万元的罚款。
无独有偶,包某某也因内幕交易栽了跟头。包某某时任H上市公司总会计师,在得知H上市公司拟进行矿业资产注入的重大信息后,将此消息电话透露给了朋友冯某某。冯某某得知消息后立即通过妻子账户和他人账户买入H上市公司股票,共获利1.8万元。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此违法行为终将难逃法律制裁。最终,证监会分别对包某某和冯某某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证券市场参与人员应严格警惕内幕交易行为。一方面,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掉以轻心,为了所谓哥们义气而泄漏内幕信息,不仅可能丢了饭碗,还会导致身败名裂。另一方面,投资者作为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也不要随意听信“小道消息”。即使某些信息言之凿凿,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随机性,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仍然可能导致割肉赔钱,得不偿失。进一步来说,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即使从事内幕交易赔了钱,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如果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还将构成内幕交易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曾经风光无限的资本市场大佬因为内幕交易身陷囹圄的案例比比皆是,发人深省。许多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监管部门对此具有严格的防控体系,内幕交易终归难逃法网。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内幕信息是不能说的秘密,内幕交易是不能碰的红线。守住了法律的底线,也就守住了自己公平从事证券交易的权利。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尊师重道有方法 勿以“内幕”报师恩
来源: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时间:2017-05-14
资产重组、资产注入、收购资产等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处置决定,往往被资本市场解读为重大利好消息。不少投资者喜欢打听此类消息,认为依靠这些所谓的“内幕消息”炒股就可以获得巨额收益。但实际上,内幕交易不仅未必能够盈利,内幕交易本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某大学教授宋某就在一起内幕交易中付出了巨大代价。他根据自己以前的学生陈某掌握的内幕信息买股票,不但没有赚钱,反而亏损了41万余元,并且最终受到了证监会的严厉处罚。
陈某为G公司的并购重组项目做中介,宋某与陈某电话联系之后,在公司股票停牌前,买入93.1万股G公司股票,价值约716.3万元。虽然宋某在G公司股票停牌之前就抢先“潜伏”进去,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交易双方因未能在重要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终止此次重组事项。由于市场所预期的重大重组事项不了了之,复牌后,该股票价格受挫,宋某卖出后,亏损41万余元。
尊师重道有方法,勿以“内幕”报师恩。师恩未报,却让老师赔了钱。不仅如此,宋某的行为还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行为规定,难逃法律的制裁。按照《证券法》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属于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宋某被处以60万元罚款和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这个故事告诉投资者,不要轻易相信有关人员所谓的“内幕信息”,更不要主动向有关人员打听此类消息。贸然买入此类股票,既有长时间停牌的风险,也有资产重组失败的风险。更为严重的是,此类对公司股票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是不能提前泄露的,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打听此类信息,利用该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管最终是否盈利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投资者要特别注意“内幕消息”中蕴含的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不要简单“听消息”、“听故事”就买入所谓资产重组的股票,更不能千方百计打听“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还是应当坚持价值投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真正的好股票不是所谓的“消息股”、“概念股”,而是那些具有创造良好业绩的能力、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持续回报的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枕边风”炒股票当心被处罚
来源: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时间:2017-05-05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枕边风”内幕交易便是其中一种。比如下面这两个小故事:
上市公司H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其控股股东Z公司董事臧某的妻子陈某在停牌前买入6万股“H”,卖出后获利7.3万元。
上市公司Y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主办券商Z证券工作人员余某的妻子叶某在停牌前买入1.3万股“Y”,卖出后获利共计9.7万元。
这两个故事中,H公司控股股东Z公司的董事臧某、Z证券工作人员余某都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他们的妻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碰巧”买了与这些信息有关的股票。按照《证券法》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尽管被处罚的人都辩解称没有利用相关信息,但瓜田李下的事还是不要做,做了就逃不开法律的惩罚。这也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例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职务或工作原因知悉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等,一定要守住职业道德的红线和法律规定的底线,管好“枕边人”、“身边人”,不做资本市场的“老鼠”。
好多人以为就是打探或者听个消息,不太当回事,但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不仅赚了钱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赚到钱甚至亏了也要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比如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还将构成内幕交易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年的首富黄光裕就是因为内幕交易身陷囹圄,至今还在狱中。
另外,这对于广大投资者也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不要试图去打探小道消息、听信内幕信息,其中包含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投资风险。试想,如果打探来的消息是真的,就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如果是假消息,那更是得不偿失,肯定又中了哪个“害人精”的圈套,被卖了还在帮人家数钱。
河北证监局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保护财产安全远离非法集资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及杜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